典型案例
【震慑教育类】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某供暖公司氮氧化物超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2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根据“呼和浩特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推送的2024年1月4日该单位存在氮氧化物数据超标线索”对呼和浩特市某供暖公司氮氧化物超标一事进行现场核查,调取在线监控情况,发现该公司2024年1月4日氮氧化物超标0.07倍。
【查处情况】
该供暖公司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2021〕8号)第十条第六项,污染物超标未超过0.1倍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的规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氮氧化物超标0.07倍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启示意义】
我局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规定,准确适用污染物超标未超过0.1倍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同时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向企业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和强化经营者自律,达到防止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
办案单位: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
办案人员:卢金昱 李伟